案例:
1997年,我國WK對外貿易公司向香港出口罐頭一批共500箱,按照 CIF HONGKONG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但是因為 海運 提單上只寫明進口商的名稱,沒有詳細注明其地址
,貨物抵達香港后,船公司無法通知進口商來貨場提貨,又未與WK公司的貨運代理聯系,自行決定將該批貨物運回起運港天津新港。在運回途中因為輪船滲水,有229箱罐頭受到海水浸泡。貨物運回新港后,WHHK公司沒有將貨物卸下,只是在 海運 提單上補寫進口商詳細地址后,又運回香港。進口商提貨后發現罐頭已經生銹,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銹的271箱罐頭,其余的罐頭又運回新港。WK外貿公司發現貨物有銹蝕后,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要求賠償229箱貨物的銹損。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生銹發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對第二航次投保,不屬于承保范圍,于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分析:
保險公司拒絕理陪是正當的。原因如下:
(1) 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單的承保范圍,本案中被保險人只對貨物運輸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險,但是貨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發生了風險損失的,即使該項損失屬于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保險人對此也不予負責。
(2) 被保險人在提出保險索賠時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明知是不屬于投保范圍的航次造成的損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險人的疏忽將貨物損失轉嫁給保險人,這違反了\"誠實信義\"的原則,保險人有權拒絕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