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我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對方購進機器設備、技術和勞務,然后在一定時期內用該設備生產的直接產品(resultant product)或其他間接產品(nonresultant product)清償其價款的一種貿易方式,前者是產品返銷(buyback),后者是商品互購(counter-purchase)。在“三來”貿易中以加工裝配費來支付進口技術、設備或生產線的價款,也屬于補償貿易的范疇,但規格較小。
補償主要有下列四種方式:
1、直接補償(direct compensation):又稱產品返銷(buyback),就是用進口設備、技術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來補償設備、技術的價款。
2、間接補償(indirect compensation):又稱商品互購(counter purchase),即指用作補償的商品,不是用進口的設備、技術直接生產出來的。
3、綜合補償(comprehensive compensation):指用作補償的產品,一部分是直接產品,一部分是間接產品,有時還用部分現匯或勞務來補償。
4、勞務補償(labour compensation):指用加工、裝配、服務等勞務收入來補償進口設備、技術的價款。
因此,補償貿易既需涉及設備、技術的進口,又需涉及補償產品的出口,是比較大型、重要、為期較長的貿易。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一般是簽訂補償貿易協議,規定進行補償貿易總的原則和一般條件,以及具體進出口商品的規格、數量、價格、總值、支付方式、交貨時間等,內容比較復雜。但也可以同時分別簽訂多個書面合同:即補償貿易協議、設備進口合同、補償產品出口合同。如果涉及轉讓先進技術的,還可加簽一個技術轉讓合同。
草擬補償貿易協議或合同時應注意:
1、文件的合法性。必須不違反所在國家的有關法令和規章。大多數國家都有貿易管制法、外匯管制法及其他法令。如果協議和合同與該國有關法令相抵觸就無法執行。
2、有無對自己不利的限制條款。例如,在產品返銷方面,如對方只接受直接產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而在補償貿易協議中卻規定,該設備生產的全部產品出口必須用對方的商標牌號,并且只能通過對方出售等,則使自己在剩余產品的出口上處于完全無能為力的境地。
3、是否與其他協議相違背。如某種產品,我方與某一商號早已簽有獨家代理或包銷協議,在進行補償貿易時,如果又與該國別的商號簽訂該種產品的返銷或互購合同,這樣就與原代理包銷協議相抵觸。
4、如果對方供應的設備和技術引起商標、專利等侵權糾紛時,應由對方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