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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政策在不同國度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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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 國際貿易 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 國際貿易 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 國際貿易 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 報關出口 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 的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 出口退稅 、退庫的時間要求。它包括企業的申報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和稅務部門審核辦理退庫的期限。

  (一)企業的申報期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按規定提供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憑證。因為貨物報關離境往往是連續不斷的,一天可能發生多次貨物報關離境,每發生一次就申報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簡化手續,出口企業貨物 報關出口 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稅所需法定的憑證進行按月申報,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報,原則上一個月申報一次,但一個年度結束后,出口企業必須把上年已做銷售的退稅資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對于清算期內備案的 單證 不齊的應退未退稅款,出口企業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補齊 單證 ,并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上年度的退稅申報。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有關退稅憑證后,按批或按月(季)申報。

  (二)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

  外經貿部門的稽核部門,在收到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和申報軟盤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

  (三)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的期限

  負責審核 出口退稅 的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申報的經外經貿部門稽核的退稅資料后,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填具《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值得注意的問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的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在剛剛出現時,由于是以財政的出口退稅為擔保的,基于政府信譽,各家銀行普遍看好這項業務,曾被稱為“香餑餑”,各家銀行使出渾身解數搶奪客戶。但從目前的出口退稅現狀來看,“香餑餑”已經變成了“燙手山芋”。山東省德州市2001年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開辦初期,僅有l家企業辦理此項業務;到2002年底,上升至16家,貸款金額達到8153萬美元;而到2003年底,則又減至12家,貸款金額為6576萬美元。從調查來看,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出口退稅期滯后。由于出口退稅期的不斷變化,出口退稅款遲遲不能到位,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對以出口為主的外貿企業來說,退稅款被長期拖欠,企業資金無法正常運轉,有的甚至只能靠銀行借貸來維持,導致銀行出口退稅逾期,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資產質量。

  二、法律地位問題。從法律上講,出口退稅不是有效的擔保,也就不具備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業一旦破產或涉嫌偷騙稅,這筆貸款就無法償還。企業取得貸款后,如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并訴諸法律時,該企業的出口退稅賬戶可能被法院凍結,造成貸款無法償還,使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期限短。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企業憑有效的欠退稅單據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按照國家規定,質押貸款最長期限是一年,雖然托管貸款是以稅收作為擔保,但由于目前退稅款償還越來越慢,從半年延長為一年,甚至超過一年。

  四、利息償還問題。利息部分由各地財政貼息80%,余下的20%由企業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財政能夠拿出錢來為出口企業貼息。因此,銀行擔心貸款發放后會因利息問題而引發糾紛,從而增加不良貸款的比率。

  五、退稅證明出具問題。由于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需要提供有關部門的退稅證明,而這項證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經貿部門,有的是稅務部門,有的是地方政府,標準很不統一,交易程序的復雜性使得銀行對發放該項貸款態度謹慎。

  為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保持出口退稅托管貸款的可持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國家應加快退稅速度。出口退稅款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貸款質量,只要政府能按時還款,銀行的風險就會相應降低。另外,出口退稅的實際額度下達后,要及時撥給企業,讓企業對退稅款的調度使用有合理的預期,減輕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二、出口退稅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政府對債權企業定向發行債券,企業可以拿這些債券去銀行質押以獲取資金,由于是政府發債,銀行的風險相對減校另外,對出口退稅證券化,可以規定一個償還期限,這樣,政府就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來償還這些款項,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又化解了銀行的風險。

  三、規范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業務的操作。企業在申請該項貸款時,各相關部門應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同時,銀稅之間要建立溝通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將欠、漏稅企業名單向銀行通報,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時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應出臺司法解釋,使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能有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規范銀行的貸款機制,規避信用風險。可采取封閉式的做法防范風險,即把出口退稅托管貸款與該企業的新增業務聯系起來,當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演變成不良貸款時,可由銀行在其其他業務貨款中扣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各個國度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各有千秋,下面列舉幾個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執行狀況。

  法國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主要政策內容

  1954年法國率先實行增值稅,在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的運作上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其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的進項稅用于抵扣國內銷售發生的增值稅,當一個企業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時,一般采取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實行暫緩征稅政策,出口企業全額免稅購買。指出口企業在購進貨物時即予徹底免稅,不征稅也不退稅。具體有兩種方式:

  (1)年度免稅額度審批方式。該方式適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實績良好的企業。大宗出口的標淮由稅務部門確定。每年年初,該類出口企業向所在地稅務部門書面申請免稅額度指標,稅務部門根據企業上一年度出口實績確定企業免交稅款的額度。經批準后,出口企業就有了一個經稅務部門驗證蓋章的免稅購買證明及免稅證明批準號碼,在一年內可以不交國內的銷售增值稅,而且可在批準額度范圍內自主辦理免稅購進出口貨物。當出口企業向供貨商購進貨物時,只需向供貨商提供一個有免稅證明批準號碼的購貨函,供貨商就可憑此函向出口企業供應免稅貨物,并相應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同時,供貨商憑此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也可以不交納此批貨物的增值稅。當供貨商的進項稅不足抵扣時,對超過部分應及時逐步辦理免稅申報或申請加加免稅額度,也可向稅務部門串請退稅。

  (2)逐筆審批免稅額度方式。適用于新成立的企業或臨時性出口的企業,該類企業根據已鑒定的出口合同逐筆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請出口免稅額度指標,稅務部門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額確定免稅額度指標,審批后,出口企業同上一類企業一樣可免稅購進出口貨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執行因此沒有使用免稅額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個出口合同時,出口企業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書面報告,并另行申請免稅額度。對于過去沒有出口實績,同時稅務部門對其信譽又缺乏足夠了解的出口企業,稅務部門可要求信譽好的第三者對該出口企業提供出口免稅擔保。如果出口企業免稅購進的貨物出口轉內銷,則應由出口企業補交應納稅款。二是出口退稅。指出口企業如果達不到第一種辦法所要求的條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況,可申請出口退稅。該辦法的實際操作就是免、抵、退稅,即對出口貨物免征最后一道環節的增值稅,以前各道環節應退的稅款與內銷貨物應納稅款進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按期辦理退庫。具體做法有兩種:A、普遍退稅。指出口企業以年或季為時間單位向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適用于出口少又不經常退稅的企業。一年一退的企業,年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超過1萬法郎,一季一退的企業,季度末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超過5000法郎。B、專門退稅。指出口企業接月向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適用于出口較多的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企業應填寫退稅申請書,并提供增值稅發票和出口 報關單 。

  (二)防騙稅措施

  為避免拖欠應退企業稅款,法國的稅務部門一般是先辦退稅,后檢查。如果一經檢查發現企業有騙稅行為,便加倍罰款,并追溯十年徹底檢查,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西班牙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主要內容

  西班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要內容與法國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其在國家年度財政預算中對出口退稅單列指標,但在實際執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稅指標。出口退(免)的稅種是增值稅、關稅。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西班牙規定了出口商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格條件,即年出口額在2000萬比塞塔(折合1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商方可申報辦理退稅。對出口商,可以每月向當地稅務代表處辦理一次退稅申請;對非專業出口商,則每年向當地稅務代表處辦理一次退稅申請。企業辦理退稅時,需要填寫固定格式的申報表,申報表的主要內容有:當期銷售給國內、歐共體其他國家、歐共體以外國家的貨物價格及銷項稅額,當期發生與上期結轉的進項稅額,抵扣計算后的應納、退稅額等,當時不必提供其他憑證。

  韓國的出口退稅政策

  韓國出口貨物退(免)的是增值稅、特別消費稅、酒稅、關稅。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一年辦理兩次,每半年又分為預定申報和確定申報。確定申報時可以對預定申報中有錯誤或遺漏的予以更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需要向期限所在地稅務局填報稅金匯總表,并提供稅金計算書(相當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免狀書(即出口 報關單 )。一般企業采取計算機申報,小型企業仍采用手工填報方式。對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與使用國產原料生產的產品一樣,采取先交稅后退還的做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具體內容

  1、出口退稅范圍比較廣泛,包括所有的出口產品和服務。出口產品系指報關離境的產品,出口服務系指提供給非本國居民或外國企業并在境外消費的服務,如出口設計軟件等。對出口產品和服務,不僅要退還其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所納的稅款,而且要退還其包含的固定資產價值部分所納稅款。

  2、對退稅人沒有條件限制。本國納稅人只要發生出口貿易行為就給予退稅。

  3、計算出口退稅的稅率與征稅的稅率是一致的。智利的增值稅稅率為18%,特別消費稅分別不同產品運用2.5-20%稅率,共八個檔次。阿根廷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8%,電力、天然氣的稅率為27%,其他國內間接稅因各州自行制定征稅稅率,其退稅率由稅務總局按不同產品分別核定退稅率。兩國關稅稅率為0-20%。

  4、企業在產品和服務出口后,憑進貨發票和 報關出口 單證 向稅務局和 海關 申請退稅。智利除上述規定外,還有兩項特殊規定:一是要求企業提供銀行結匯單證(允許退稅后180天提供);二是特許提前退稅,主要是對某些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的企業。

  5、設立專門的出口退稅機構。智利、阿根廷上至稅務總局,下至省、區及稅務辦事處都設立了專門的退稅管理機構。

  6、出口退稅實行預算管理。兩國對出口退稅在財政上都單設預算科目,但是約束力不強。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稅制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增值稅的退還,二是其他國內間接稅的退還,三是進口關稅的退還。兩國基本上都是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

  增值稅的退還辦法主要有2種:一是生產商為生產出口產品而購進原材料、零部件時,原材料、零部件必須先納稅,待產品出口后,對其出口產品所含應退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納稅款先在生產商內銷產品的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予以退還;二是對貿易商為出口而收購的產品,在收購時也必須先納稅,在產品出口后再按其進貨發票所列已納稅款直接計算退還。

  其他國內間接稅的退稅,如果是生產商出口產品,可直接在生產環節免征。如果是貿易商出口產品,則也應在收購環節先納稅,產品出口后再退稅。

  進口關稅分退稅和保稅兩種方法:一是退稅辦法,即是對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先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關 按有關部門核準的出口產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和原納稅單證計算退還關稅;二是保稅辦法,即企業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在 海關 辦理登記,可先不納關稅,海關予以保稅放行后,企業在180天內加工成品出口,海關根據有關部門核準的出口產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計算核銷其保稅數量。逾期不核銷的,將予以嚴厲處罰。

  馬來西亞的出口退稅政策

  馬來西亞出口貨物只退(免)銷售稅、貨物稅、關稅。生產商直接出口自產產品,免征銷售稅和貨物稅。生產商申報免稅一年辦理一次,需由財政部長審批,有效期一年。生產商辦理免稅出口時,需要向海關填報專門的免稅表格,并提供出口銷售發票和出口 報關單 。
 
  馬來西亞鼓勵生產商自營出口,但近幾年來專門的出口商有增加的趨勢。出口商主要是通過免稅購買的方式出口,但事先需逐筆報批。具體的辦理程序是:出口商先向海關提交免稅申請,并填報專門的免稅表格;經海關批準后,出口商獲得許可免稅購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憑海關出具的免稅證明即可向生產商免稅購進貨物;出口商將貨物出口后,填寫一個專門的表格返回海關。如果出口商從中間商購買貨物出口,則不予免稅,而由出口商向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臺灣的出口退稅政策

  為擴大外貿出口,發展外向型經濟,加強出口退稅的管理,臺灣當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以下簡稱《臺灣出口退稅辦法》)。主要內容有:

  (一)出口退稅適用范圍

  臺灣《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已規定外銷貨物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零,其出口退稅措施在《營業稅法》中已有詳細規定,因此,《臺灣出口退稅辦法》規定出口退稅范圍以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屠宰稅等四種稅捐為限,其具體內容是:在臺灣凡產品業已出口,并將所得外匯根據《管理外匯法》結售或存入臺灣當局指定的銀行,經營出口的廠商可提出出口退稅申請。將貨物售予在臺灣享有外交待遇的機構、個人而有外匯收入或其他應予退稅的特殊情況臺灣財政部核淮的,也視同出口處理,如果出口所得外匯低于出口原料的總價時,則不予受理出口退稅申請,但四種例外情況:

  (1)出口成品的離岸價格,不低于出口當時使用原料的離岸價格,且不低于其他廠商在同一地區的同類品質貨物的價格;

  (2)經臺灣當局的外匯管理機構證明另有外匯收入,合計使成品的實際離岸價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離岸價格的;

  (3)因前批出口貨物有瑕疵,由買賣雙方協議,以后批貨物低價折售或約定于此批貨物離岸價格中扣除,以致于低報,經臺灣貿易主管當局專案審批的;

  (4)其他特殊情況經臺灣財政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準的。出口廠商應按規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個月內提交有關出口證明申報出口退稅,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規定免驗進口憑證案件,應在出口后的六個月內申報退稅)。已報運出口的貨物因故退貨復運回臺灣,免征成品進口稅及貨物稅,但出口時已退的原料稅捐,仍應按原額補征。

  (二)出口退稅辦法

  根據《臺灣出口退稅辦法》規定,臺灣的出口退稅分為定額退稅和定率退稅兩種情況,主料于成品出口時,按所需原料數量計算應沖退稅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時,按出口價格核定退稅標淮,并依國稅和地稅所占比例分別計算應沖退稅款。凡按照此規定計算的應沖退稅款,如在臺灣財政部會商經濟部所規定的比例或金額以下的,則不予退還。定額退稅和定率退稅由臺灣財政部按下列規定制訂的《定額、定率退稅表》執行;(1)定額退稅。根據臺灣經濟部所規定的原料核退標準,按平均出口完稅價格先行求出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可退金額,訂立《定額退稅表》,其計算公式為∶定額退稅率=平均進口完稅價格每單位用料量稅率。(2)定率退稅。根據臺灣經濟部所定原料核退標淮及海關經亦此類案件資料求出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可退金額,再統計出每單位出口貨物的平均 FOB 價格,計算出出口貨物的從價退稅額,訂立《定率退稅表》,其計算公式為:從價退稅率=(類別成品一定期限內出口退稅總額/類別成品一定期限內出口總數量) (類別成品一定期限內出口F0B總金額 類別成品一定期限內出口總數量)每單位成品出口F0B價格。此外,適用定額或定率退稅的出口貨物,如使用的基礎原料臺灣能夠生產且數量足以滿足島內的需要,并能按議定價格充分供應,且品質符合需要的,必須以臺灣生產的最基本原料為計算標準,免驗憑證辦理手續,其項目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具體協定。同時,出口貨物所用基礎原料系免稅或內銷部分的,如廠商再進口可用該項基礎原料制造的中間產品或其代用品,臺灣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視其實際情況,降低該中間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稅標淮或不予退稅。出口廠商如符合臺灣財政部規定的條件,且經其認為適當的,經查同期間平均無虧損、無違章漏稅記錄,其過去年度有虧損但已彌補的,其出口貨物原料稅捐準予出口廠商自行結報。

  (三)防騙稅措施

  為防止不法廠商運用欺詐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稅款,臺灣當局規定記帳的出口貨物原料稅捐不能于規定期限內沖銷的,應立即補繳稅款,并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于未補繳稅款而擅自將進口原料或其制品內銷處埋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停止出口貸款、進口鑒證及停止享受原材料稅金記帳優待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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