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業在辦理 出口退稅 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 出口退稅 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于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 報關出口 之日起90天內辦理 出口退稅 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 報關出口 之日起三個月后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 報關出口 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