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檢查是國稅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及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以充分發揮積極職能作用的一種管理活動。它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加強 出口退稅 管理和堵塞漏洞的重要環節,是正確執行 出口退稅 政策,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原則的重要保證。
從1985年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對外出口貿易不斷增長, 出口退稅 額也逐年增加,這對擴大出口,發展外向型經濟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近年來在出口退稅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方面由于出口退稅政策和機制不夠完善,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導致在工作中出現多退、少退或錯退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和少數出口企業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出口退稅,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所有這些客觀上要求我們在進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機制的同時,加強出口退稅的檢查。
第一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特點和方法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是根據出口企業的帳、表、單、票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和所退、免稅款及抵扣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進行的檢查。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特點
由于出口退(免)稅政策在我國是一項比較新的政策,并且在不斷完善之中,因此,當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檢查,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本身固有的性質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所應具有的條件來看有以下特點。
㈠出口貨物退(免)稅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則,所以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不但要檢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而且要檢查征稅情況。
㈡出口貨物退(免)稅范圍的限定,不僅要檢查申請退(免)稅的貨物是否能退(免)稅,退(免)稅的計算是否正確,而且要檢查要求退(免)稅的企業資格。
㈢出口貨物退(免)稅涉及的環節多,應提供的憑證也多,因此檢查范圍廣,工作量大。
㈣出口貨物應退(免、抵)稅的計算,由于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采用的計帳方法和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不同,所以采用的檢查方法也不一樣。
㈤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外貿易出現經營多元化、貿易方式多樣化,如有自營進出口、代理進出口、補償貿易、易貨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等等,對不同貿易方式的退(免)稅檢查的范圍也不同。
㈥由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機制不夠完善,特別是對出口貨物的征稅、出口退稅不在一地,且征(免)稅、抵扣和退稅又屬不同的稅務機關,因而使得銜接困難,檢查難度增大。
㈦不僅要檢查出口貨物應提供的憑證和有關帳簿,而且要檢查貨物是否真實存在,申請退(免)稅的有關金額、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㈧由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退稅率變化較大,出口貨物不能完全依據其進項稅額進行退稅,對不同貨物和同一種貨物在不同時期所適用的退稅率是否正確要進行核定。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方法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業務工作。涉及出口企業大量的財務會計資料,要使檢查工作減少盲目性,克服混亂性,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須講究科學的檢查方法和技巧,只有熟練和正確運用科學的檢查方法才能保證出口退稅檢查的質量。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和征稅檢查一樣,其檢查的方法有很多,按檢查的順序劃分有順查法和逆查法;按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有關經濟內容檢查面大小和深淺程度劃分有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按檢查的組織形式劃分有自查法、復查法和重點抽查法。根據出口退稅檢查自身的特點,在檢查工作中常見的實用的檢查方法主要有以下3種:
(一)日常稽查法 日常稽查法是出口退稅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是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是對日常 單證 對審或計算機審核出來的錯誤、疑點信息,特別是機審為“E”和“W”的疑點信息,通過與企業會計報表、帳冊和申報出口退稅的其他有關資料核對,以檢查出口退稅申報是否正確。這一日常檢查工作執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退稅工作的質量。有許多騙取出口退稅的線索也能從這一檢查中發現。
(二)專項檢查法
專項檢查法又稱重點檢查法。是對出口企業某一時期內有關資料或對某一方面的經濟業務進行的檢查。通過事先分析資料發現疑點和線索,以及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有的放矢地進行檢查的方法。通常用于對騙稅案件檢查,對某一類出口商品或某筆出口業務,以及某種貿易方式出口退稅業務進行專題檢查。重點檢查法是出口退稅檢查工作中最常用的方法。其特點是突出重點,針對情況,收效較明顯,而且節省人力和時間,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面檢查法
全面檢查法是對出口企業的各項退稅會計憑證、帳、表、票據 單證 等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是對一定時期內某一出口企業涉及出口退稅的各種資料進行的一種全方位的檢查,能達到查清、查透的效果,但工作量大,較費人力和時間。一般在年度清算時選擇一些重點企業進行。在檢查時,一般可著手從“庫存商品”、“自營出口銷售收入”、“應收外匯帳款”、“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等帳和有關憑證報表進行檢查。
第二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程序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程序與稅務稽查的基本程序相同,即:檢查選案、檢查實施、檢查審理和處理決定執行四個環節。各環節實行分工負責,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制,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法。
一、退(免)稅檢查的選案
檢查選案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第一個環節,根據有關資料、信息進行分析、對比、排列和組合,從中發現異常,列出檢查的重點對象,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對象的確定方法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一)計算機選案
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系統”,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貨物的有關數據,通過事先設置的可能出現疑點的條件、范圍,從中選擇檢查的企業名單及檢查的業務內容。從目前來看,計算機選案的指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增長變化幅度分析。主要是根據 海關 提供的出口貨物 報關單 電子信息,排查出口企業當期出口額比往年增長特別大的企業名單。
2、出口金額異常分析。主要是根據 海關 提供的出口貨物 報關單 電子信息,對通過 海運 、鐵路運輸方式一次出口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及通過公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等運輸方式一次出口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退稅 報關單 進行排查,從中確定檢查企業的名單及重點檢查的內容。
3、出口貨物情況分析。主要是根據 海關 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電子信息,對出口企業 報關出口 的敏感貨物,進行分類統計,對其中 報關出口 敏感貨物金額較大的企業,作為檢查的對象。
4、報關口岸情況分析。主要是根據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電子信息,對從敏感口岸 報關出口 次數比較多,金額比較大的又比較集中的出口企業,作為檢查的對象。
5、換匯成本分析。主要是對外貿企業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對于換匯成本低于規定的下限或高于規定的上限的出口企業,作為檢查的對象。
6、單價差異倍數分析。主要是對外貿企業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通過事先設置的計算公式,計算單價差異倍數,對低于規定的下限或高于規定的上限的出口企業,作為檢查的對象。
單價差異倍數 = 本期申報的某商品碼項目下的進貨平均單價÷上期申報的該商品碼項目下的進貨平均單價
進貨平均單價 = 本次可用進貨金額÷本次可用進貨數量
本次可用進貨金額 = 上期結余進貨金額 本期申報進貨金額 本期釋放進貨金額
7、計算機審核疑點分析。對計算機審核出現“ ”、“W”、“E”3個級別的出口業務,進行分析,經分析后不能按規定進行調整的出口業務進行分類統計,從中確定檢查的對象。
8、出口從敏感地區購進貨物情況分析。主要是根據出口企業申報的進貨數據和專用繳款書的電子信息,分析在一定時期內出口企業從敏感地區購進出口貨物的總量,從中確定檢查的對象。
選案指標分析項目是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稅制結構、稅收政策的變化及稅收違法手段變化而經常變化的,因此,稅務機關應根據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政策的調整等,經常調整和修改這些指標及有關參數,以適應選案的需要。
(二)舉報、轉辦、交辦、情報交換
1、舉報是指人民群眾或單位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出口企業涉嫌騙稅、涉嫌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一種方式。有條件的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設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公開舉報電話。
2、轉辦是指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接到的反映出口企業涉嫌違法行為的人民來信來訪,或其它部門發現稅務違法行為的信函、電話、口頭等形式反映給稅務機關的各種案源。
3、交辦是上級黨政機關或上一級稅務機關交辦查處的各種稅務違法案件。
4、情報交換是通過國際間的情報交換得到的涉嫌騙稅的信息。
通過以上四種形式發現的案情都是確定檢查對象的重要依據。
二、退(免)稅檢查的實施
檢查實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第二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即稅務人員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檢查方案所確定的檢查范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依據檢查標準,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進行檢查的實務操作活動。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是對被查單位進行檢查、取證、分析和綜合評價的過程,也是將檢查方案付諸實施并取得預期效果進而完成檢查任務的過程。
(一)檢查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1、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
稅務機關和稽查人員在實施檢查之前,除公民舉報或者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有稅務違法行為,或者預先通知有礙檢查及其他另有規定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
2、工作準備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前,應當根據計算機審核系統提供的資料或其他信息資料,全面調閱被查對象的出口退稅申報情況,了解被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熟悉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的檢查方法,制定檢查方案。
3、回避與否
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回避可由稽查人員主動要求回避。
(二)檢查的具體實施
1、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實施檢查的必要步驟,稅務機關必須先調查取證,再決定處理。調查取證大致由調查和取證兩個階段構成。
2、查帳
稅務查帳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被查單位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它是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基本方式。稅務機關去查帳時,可以采取兩種檢查形式:一是在被查單位進行;二是將被查單位的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將出口企業的帳簿及有關憑證、退稅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時,應當填寫『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收到有關帳簿、資料后,應當開具『調取帳簿資料清單』,經雙方簽章后各執一份備查,并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
3、帳外調查
帳外調查是指稅務稽查部門在稅務查帳或調查稅務案件時,為核實某些情況,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對當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關部門進行的調查活動。帳外調查還包括對被查單位帳外情況的現場調查。
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中需要對出口企業存款帳戶進行核查時,必須持有縣以上稅務局局長簽發的『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許可證』,方可進行查核。
4、異地協查
異地協查即委托其他地區的稅務機關就稅務違法案件及其他檢查事項進行協調調查。稅務機關在實施檢查過程中,需要跨區域檢查的,可以通過異地協查的方式要求有關稅務機關予以協助,對方稅務機關均應無條件協助。異地協查主要包括函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
5、編制《稅務稽查底稿》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檢查中應認真填寫《稅務稽查底稿》,稅務稽查底稿是稅務人員在稅務查帳時,對查出問題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以及相關的稅收問題所做的記載。在編制《稅務稽查底稿》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⑴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查帳時,應逐筆如實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反映此項檢查工作的情況。
⑵實施檢查結束時,《稅務稽查底稿》應當交由被查單位有關負責人逐欄核對認可,證明無誤后簽字或蓋章,以此作為處理依據。
(三)檢查實施的終結
稅務檢查實施終結,稅務稽查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檢查資料,收集相關證據,計算應補稅款,分析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根據立案查處,未經立案查處以及稽查中發現的問題等不同情況,分別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稽查結論》。
1、制作《稅務稽查報告》
對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冊》及其他證據材料,提交審理機構審理。《稅務稽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⑴案件的來源;
⑵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⑶檢查起止時間和檢查的所屬時間;
⑷主要違法事實及其手段;
⑸檢查過程中采取的措施;
⑹違法對象的態度;
⑺被查對象的態度;
⑻處理意見及政策依據;
⑼其他需要說明的事實;
⑽稽查人員的簽字和報告時間。
在制作《稅務稽查報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⑴稅務稽查人員要根據檢查結果,對被查對象的違法情況進行綜合、分類整理,詳細描述檢查出的違法事實。
⑵對認定的違法事實,稅務稽查人員應當與被查對象交換意見,查補退稅款計算要與被查對象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由被查對象簽字或蓋章。
⑶稅務稽查人員應根據被查對象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情節和影響,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⑷《稅務稽查報告》制作完畢后,應報稅務檢查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審批。
2、制作《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處理決定書》交審理部門
⑴未經立案檢查的案件,稅務檢查完畢未發現問題的,由檢查人員在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的同時,制作《稅務稽查結論》。
⑵未經立案檢查的案件,如在檢查過程中查出問題且已達到立案標準,應當補充立案,并將檢查結果按照立案的審理程序辦理。 ⑶未經立案檢查查出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檢查完畢后,要由檢查人員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執行。
三、退(免)稅檢查的審理
稅務檢查審理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的必經程序,它反映了處理決定形式的全過程,是提高稅務執法水平,保證檢查辦案的重要措施。稅務機關審理人員在收到檢查部門移交的案卷后,應當對案卷材料進行登記,填寫《稅務案件審理登記簿》
(一)審理內容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否得當;
3、退(免)稅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二)審理的終結
1、同意《稅務稽查報告》。審理人員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報告》和審理情況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報經批準后執行。
2、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審理人員可補充檢查或另行提出處理意見。
3、構成犯罪案件的。審理部門應當在執行稅務處理決定后,制作《稅務案件移送書》。
(三)《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容
《稅務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查對象的名稱;
2、查結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屬期;
3、處理依據;
4、處理決定;
5、告知申請復議權或者訴訟權;
6、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7、作出處理決定日期;
8、該處理決定文號;
9、如有附件,應當載明附件名稱及數量。
四、退(免)稅處理的執行
處理決定執行是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決定(已按規定舉行聽證程序后)付諸實施的活動。執行的具體內容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執行的程序:首先,向被執行對象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并監督執行;第二,被執行對象自動履行的,執行完畢;第三,如果被執行對象逾期不自動履行《稅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內容,執行人員依照《征管法》的規定對逾期的稅款連同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四,如果被執行對象,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內容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檢查內容,主要是對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包括1994年1月1日之前舉辦的已實行退(免)稅辦法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和委托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申請退稅時所報的退(免)稅申報表及附送的退稅憑證與企業的帳、表、憑證等進行檢查,檢查的范圍包括退(免)稅范圍、退(免)稅憑證、各種貿易方式業務、特定給予退稅的出口貨物以及與之相關的業務。
一、出口退(免)稅范圍的檢查
出口退(免)稅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的范圍;二是出口貨物的范圍。對出口退(免)稅范圍的檢查,主要是檢查哪些企業可以享受退(免)稅待遇,哪些貨物報關出口后,享受退(免)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范圍的檢查
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對下列四種類型的企業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資格。一是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具有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企業;二是外商投資企業;三是委托外貿代理出口貨物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四是特準退(免)稅的企業,如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同時要具備必須到其主管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對出口退(免)稅企業的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檢查出口企業登記的代碼庫
利用“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查詢其出口企業登記的代碼庫,檢查其是否辦理退稅登記手續,是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是否特準備案登記的企業,凡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不具備退(免)稅資格。
2、檢查登記檔案資料
通過稅務機關歸案整理的資料,檢查出口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手續時,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如發現無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批文,或者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無《生產企業經營進出口經營權登記證書》和《海關企業代碼證書》證明資料的,要進一步深入企業進行核對,經核對確實沒有的,即使辦理了出口退(免)稅登記手續的,也不具備退(免)稅資格。
3、檢查企業的有關帳簿、資料
檢查出口企業“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自營出口銷售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成本”等會計科目,并與出口企業的《損益表》核對,凡發現帳、表不一致的,檢查出口企業是否存在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出口貨物掛靠在本企業,存在借權、掛靠的現象。
(二)出口退(免)稅貨物的檢查
對出口貨物的檢查是根據企業申報表中的出口貨物名稱,核查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自營出口銷售明細帳”以及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和規模,檢查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貨物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是否有屬于不予退稅貨物和不符合特準退稅條件的貨物也混入其他應退(免)稅貨物中辦理了出口退(免)稅,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是否有非自產貨物也申報 退(免)稅的。還要檢查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適用的退稅率,檢查其是否將退稅率低的貨物混入退稅率高的貨物中申報退稅。對出口退(免)稅貨物的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檢查出口貨物是否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⑴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并已征收了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
⑵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⑶必須是在財務上已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⑷必須是已結匯并核銷的出口貨物。
檢查方法:主要核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憑證中是否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銷售明細帳。經核對只要按規定提供的退稅憑證是完整的,退稅憑證開具是真實有效的,其報關出口貨物就準予退稅,否則不能退稅。
2、檢查特準退(免)稅貨物是否符合特準退(免)稅的條件。
目前特準退(免)稅貨物的范圍,僅限于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并收取外匯的貨物,境外投資的貨物,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給辦完手續出境人員的國產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采用國際招標方式中標的機電產品等。 檢查方法:對用于以上項目或銷售的貨物,一是檢查企業的資格是否具備,是否經有權部門特準;二是檢查是否按規定完整提供退稅憑證,提供的退稅憑證是否真實有效。
3、檢查免稅貨物和不予退稅的貨物是否混入其他應退(免)稅貨物中,辦理了出口退稅。
對外貿企業報關出口的免稅貨物和不予退稅的貨物,根據現行征退稅規定,對照出口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來確定進貨商品碼,據以判斷分析已申報退稅的貨物是否屬退(免)稅的范圍。對生產企業報關出口的免稅貨物和不予退稅的貨物,根據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出口銷售明細帳,以及征稅機關納稅簽定情況來確定已申報的退稅貨物是否屬退(免)稅范圍。
4、檢查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是否申報辦理了退稅
根據現行規定,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準予退稅的,僅指外貿企業持有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和外貿企業持有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特準退稅的12類貨物,除此之外,報關出口的貨物不應退稅。 檢查方法:根據外貿企業提供的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檢查確定,一是檢查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是否屬于國家列舉的12類貨物;二是檢查在專用發票上稅務機關加蓋的戳記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統一式樣;三是檢查專用發票上注明稅額是否按6%計算繳納。對于出口企業提供的由稅務機關加蓋戳記的,稅率注明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報關出口的貨物,均不能辦理退稅;四是檢查其申報的退稅憑證是否完整。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退稅憑證、資料的檢查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退稅憑證、資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申報表及其附表;二是退稅原始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外銷發票),對退稅憑證、資料的檢查,主要檢查其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申報表及附表的邏輯性,以及退稅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一)退(免)稅申報表的檢查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在貨物報關離境,財務上已做銷售處理并取得有關憑證后,按照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由企業自己計算,填寫和報送稅務機關的一種法定書面報告,對其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檢查申報的退(免)稅資料是否完整。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附報退稅資料是否完整;出口退稅貨物的進貨憑證裝訂冊與出口憑證裝訂冊是否規范、整齊;《出口貨物退(免)稅匯總申報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先征后退”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的填列是否齊全。
2、檢查退(免)稅申報表是否符合邏輯。
⑴外貿(工貿)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匯總申報表》與附表的《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出口申報明確表》金額是否一致,《匯總表》與申報的電子數據是否一致。對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⑵對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的生產企業,檢查《生產企業“先征后退”申報表》中所列的出口貨物出口銷售額是否屬于附報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注明的外銷收入。
⑶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檢查其表中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內銷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與附表的各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相應指標合計數是否一致。
⑷檢查退免稅申報表中,每美元的退稅額,是否符合本地的實際水平,對于忽高忽低的,要進一步查明原因。
(二)退(免)稅憑證的檢查
對退稅憑證的檢查,主要檢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和準確。
1、專用稅票和專用發票的檢查
根據現行規定,外貿企業申請辦理退稅,其進貨憑證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統稱專用稅票)。對其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⑴檢查專用稅票和專用發票上的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碼、銀行帳號等項目與申報退稅企業是否相符。
⑵檢查專用發票是否是抵扣聯,有無用其他聯代替或復印件代替的現象,專用發票上的購貨單位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是否清晰、有無偽造現象,此外還應檢查出口企業提供的專用發票上是否已加蓋了“已申報”(是指已申報進項稅額抵扣)字樣,防止企業把已在內銷貨物中抵扣的發票混入其出口貨物的專用發票中。
⑶檢查專用發票的票面內容結構,版式種類及版本號、防偽標記(水印防偽圖案、紅色熒光防偽標記、無色熒光防偽標記)是否準確。
⑷檢查由防偽稅控開具的電腦專用發票,是否經防偽稅控系統認證,有無認證稅務機關加蓋的印章。
⑸檢查專用稅票上的專用發票號碼是否與所附的專用發票號碼一致,專用稅票上的計稅金額是否與所附的專用發票上的計稅金額(合計數)相一致,專用稅票上的征稅稅率、單價等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專用發票上的內容一致。
⑹檢查專用稅票上的征收率開具是否正確。
2、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檢查
《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是出口企業根據其與外商簽訂的出口合同和外商按合同規定發出的 信用證 自行填制的,由報關海關檢驗以證明出口貨物的種類、數量、金額、經營單位、貿易方式等內容及單貨相符的書面證明。對報關單的檢查主要側重兩個方面:一是真實性的檢查。即檢查報關單是否是偽造的;二是內容的檢查。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⑴檢查報關單是否加蓋了海關驗訖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實,有無偽造現象,對有疑問的《報關單》應及時與報關海關聯系,調查清楚。
⑵檢查所附的報關單是否是黃色的并印有“出口退稅”字樣,其貿易性質欄是否填明一般貿易或進料加工、易貨貿易和補償貿易,有無將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等不退稅項目混入一般貿易申報。檢查報關單“目的港”一欄,是否將進入保稅區或保稅區倉庫等不離境貨物申報退稅。
⑶檢查報關單上注明的經營單位、企業海關代碼與申報退稅的企業名稱,企業海關代碼是否一致。出口退稅的申報單位應是報關單上注明的經營單位,對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應檢查其有無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受托單位名稱與報關單上注明的經營單位名稱是否一致。
⑷檢查報關單的運編號、出口數量、銷售金額與企業申報數是否一致,報關的價格與價值有無明顯的背離現象。
這項檢查主要是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出口銷售發票的有關內容相核對,如發現有不一致的情況,應查明原因,例如發現申報的銷售數量小于報關單上注明的銷售數量,應在備注欄上注明,并注意與以后申報同類貨物退稅的核對,如果發現申報的出口數量等大于報關單上的內容,應以報關單為準。
⑸檢查報關單上出口貨物上的計量單位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計量單位是否一致。如出現不一致的,要檢查其出口數量的換算是否正確,對通過增加商品擴展碼的方法改變海關確定的計量單位的,要檢查計量單位的換算是否準確,有無通過改變計量單位的方法而增加實際出口數量或減少進貨數量。
⑹檢查報關單上出口商品碼所適用的退稅率與申報退稅率是否一致,有無將退稅率低的貨物混入退稅率高的貨物申報退稅。
⑺檢查報關單上的收匯核銷單號與所提供的收匯核銷單上的編號是一致。
3、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檢查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出口貨物的企業憑銀行結匯水單,經外管局審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匯且核銷的一種證明單據,是出口貨物的企業財務部門憑以核銷應收外匯帳款的憑證。對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檢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⑴檢查收匯核銷單上的出口單位名稱是否與申報退稅的企業一致,屬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單位名稱是否與受托方企業名稱一致。
⑵檢查收匯核銷單是否是出口退稅聯,核銷單號碼與報關單上的核銷單號碼是否一致,核銷單上的出口數量、收匯金額是否與報關單上的一致。
⑶檢查收匯核銷單上是否有主管該出口單位的外匯管理局加蓋的已核銷印章,此外還要將收匯核銷單上的核銷金額與結匯水單相核對。
(三)退(免)稅帳簿的檢查
出口貨物退(免)稅所涉及的帳簿,主要有“自營出口銷售明細帳”、“庫存商品明細帳”、“應收(付)外匯明細帳”、“應收出口退稅明細帳”、“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帳”等。對帳簿的檢查,主要與出口企業申報的有關數據、金額進行核對。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的檢查
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是記載出口企業的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方式對國外出口及供應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商品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
⑴檢查銷售明細帳金額是否與外銷發票金額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關退貨等現象。
⑵檢查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其銷售明細帳記載的金額是否按離岸價( FOB )入帳,是否將運保傭費用從到岸價中剔除,明細帳上記載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注明的外銷收入是否一致。
⑶檢查外貿企業記載的銷售明細帳中的“出口數量”是否與企業《退(免)稅申報匯總表》所附的《出口明細表》中“出口數量”一致。
⑷檢查銷售明細帳中“貿易國別”及摘要欄中“目的港”、“客戶名稱”,是否把以出抵進和境內銷售等無報關單部分混入一般貿易中申報退稅。
2、庫存商品明細帳的檢查
庫存商品帳記錄了企業出口商品購、銷、存情況,檢查該帳戶應結合檢查其有關對應帳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檢查借方發生額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借方發生額之間的邏輯關系;檢查貸方發生額是否與“自營出口銷售成本”帳的借方發生額相一致,有無多轉或少轉成本的問題。
3、應收外匯明細帳的檢查
對應收外匯明細帳的檢查,首先應查明未結匯部分的總金額,然后查閱有關批文,從中剔除中遠期未結匯部分,檢查其期末結匯余額與企業退稅申報表中相應金額進行核對,查明有無把未結匯的部分混入結匯部分申報退稅。
對實行A-B類分類管理的出口企業,每年清算結束后,對應結匯而未結匯的出口貨物,按一定的比例,計算分攤未結匯貨物的應退稅款,限出口企業補交入庫或抵減下一年度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
4、應收出口退稅明細帳的檢查
對應收出口退稅明細帳的檢查,主要核對其借方發生額是否與退(免)稅申報表(包括外貿、生產企業、其他企業)的金額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貸方發生額是否與稅務機關開具的收入退還書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5、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帳的檢查
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帳的檢查,主要核對:一是其借方反映的進項稅額、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和貸方反映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相對應的項目是否一致;二是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與《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中相對應的欄目是否一致。
三、出口貨物貿易方式的檢查
當前,出口貨物的貿易形式多種多樣,有一般貿易出口、進料加工貿易出口、來料加工貿易出口、代理出口、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境外帶料加工貿易、對外承包工程等,貿易方式的不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其檢查的內容也是不同的。
(一)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檢查
對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主要檢查四個方面:一是從事進料加工貿易的出口企業是否事先到其主管的稅務機關申請備案;二是生產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業務是否按規定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三是外貿企業以作價加工形式的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是否到其主管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四是進口料件虛擬進項稅款及扣減復出口貨物進口料件的應退稅款的計算是否準確。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海關下發進口料件的電子信息,檢查生產企業是否存在尚未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現象。如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已報關出口并已申報退稅,仍未辦理《申請表》的,稅務機關應按以下公式計算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并從當期的應退稅額或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中扣減。
進口料件的應退稅額 = 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復出口貨物退稅率
同時,對尚未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生產企業,對其進口料件部分,不得按規定虛擬進項稅額,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
2、外貿企業從事的進口料件以作價加工形式加工,檢查外貿企業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與稅務機關開具的《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上注明的銷售金額核對,如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對專用發票上開具的金額大于《申請表》上銷售金額部分,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對其補稅。
3、檢查生產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進項稅額”、“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欄的發生額,看其是否存在未經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就擅自虛擬進項稅額,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
4、檢查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是否準確。
(二)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檢查
對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加工企業憑稅務機關出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加工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不退稅,其耗用的外購國產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出口企業在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提供的憑證、資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實有效,《報關單》上是否注明“來料加工貿易”字樣。
2、檢查已開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是否將海關列為進料加工監管的貨物混入來料加工貿易中,開出了免稅證明。
3、檢查已開具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是否有海關的電子信息。
4、檢查有無把來料加工業務混入進料加工中申報退稅。
(三)代理出口貨物業務的檢查
現行規定,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均在委托方退稅,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受托方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證明”時,受托方提供的憑證、資料是否完整,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有海關的電子信息。
2、檢查代理出口證明是否經主管受托方的稅務機關審核。
3、檢查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報關單、核銷單上的經營單位和出口單位,是否與代理出口證明上的受托單位一致。
4、檢查代理出口協議上的出口貨物名稱、數量是否與代理出口證明一致。
(四)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退稅的檢查
對外承包工程一般有勞動密集型的土木工程和技術密集型的制造工程兩大類:前者以承建工程為主,后者結合成套設備的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辦理退(免)稅,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對外承包合同等資料是否符合退稅條件,防止將援外出口貨物混為對外承包工程的貨物退稅。
2、檢查上申報退稅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經營單位是否一致;對有些非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專用成套設備等貨物,應結合《出口貨物報關單》與對外承包合同等資料,掌握該工程承包方式及我方供應料件的具體類型和項目,區分是承包工程所用貨物還是公司其他用途的貨物,審定對外承包公司退稅產品的項目及數量。
3、檢查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所用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與申報退稅金額貨物名稱等是否一致。
(五)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退稅的檢查
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有兩種形式:一是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一是生產企業直接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的。對這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企業直接承接外輪修理業務,檢查其在申請退稅時,是否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對生產企業既有對內修理業務,又有對外修理業務,其外購貨物又難以正確劃分的,檢查其外輪耗用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有無將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在修理外輪中申報退稅,有無將外輪耗用的水電的進項稅額申報退稅。
2、檢查修理修配的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等憑證,對此必須與報關出口的貨物相核對,以免將其他項目的修理修配所用貨物混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申報退稅。
(六)對外輪供應公司退稅貨物的檢查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經營銷售供應外輪、遠洋國輪所需的各類貨物,這類業務的特點是:銷售供應次數頻繁但金額相對較小,經營的貨物范圍廣、品種多,貨物的購貨渠道大多來自商業部門以及一般小商品市場等,銷售帳簿一般按船艘即購貨方設立明細帳核算并與船主結算,這與一般外貿企業按商品項目設置明細帳核算不同。因此,對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供應公司的檢查應針對這些特點,抓主要問題,檢查的重點是應退稅貨物的范圍、計稅價格和有關退稅憑證。
1、檢查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消費稅專用稅票與申報退稅項目、金額等是否一致。
2、檢查外銷發票和銷售貨物發票、外匯收入憑證等 單證 ,防止將銷售給非外輪和遠洋國輪的貨物,以及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附設經營部的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混入退稅范圍中申報了退稅,對外銷發票必須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有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3、檢查銷售帳簿和結算方式,可將企業申報退稅的貨物和數量、金額等與輪船供應銷售帳核對;對外輪的貨款結算與其他銷售結算一般不同,外輪供應公司供應外輪的業務是通過外輪代理公司辦理結算的,供應遠洋國輪的業務一般按期向國內遠洋公司辦理結算,此類業務是采用外匯結算的,而供應其他近海輪船的業務是以人民幣結算的,對此應根據退稅范圍結合核算內容作深入細致的檢查。
(七)境外帶料加工業務退稅的檢查
境外帶料加工貿易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對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在報關出口后,辦理退(免)稅。對這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企業,是否經外經貿部批準,是否持有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檢查該企業在國外辦理的境外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2、檢查生產性境外帶料加工企業,用于境外投資的外購原材料,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境外投資的外購貨物應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3、檢查生產性境外帶料加工企業,用于境外投資的自用二手設備,其二手設備的應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二手設備的原值,已提折舊額、設備扣除率的確認是否準確,是否經有權部門認定。
4、檢查境外帶料加工企業,用于境外投資的外購二手設備,其二手設備應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退稅憑證是否有效。
(八)對境外投資貨物的退稅檢查
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申報退稅,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該企業在境外投資是否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檢查該企業在國外辦理的境外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2、檢查申報退稅的境外投資貨物的名稱、數量等是否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有關內容一致。
3、檢查出口貨物的退稅項目、金額等是否與專用發票上的有關內容一致,防止企業將非境外投資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混入此類業務申報退稅。
四、其他問題的檢查
在對出口貨物退稅的檢查中,除加強對一般貿易和其他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檢查外,還要對一些不離境出口貨物進行檢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退關退貨的檢查
出口企業在取得出口貨物的貨運提單,向銀行辦妥交單后,即作銷售帳,同時結轉出口貨物成本,并據此申報退稅。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少運錯發出口的貨物、出口貨物未通過進口國的商檢質檢,進口商審驗發現商品缺少或不符合貿易合同的某項條款等等,都會影響到對外貿易成交額的實現或部分實現,出現了退關退貨的情況。對退關退貨的檢查,其前提條件,必須是出口企業已經將退關的貨物,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退(免)稅手續,對尚未申報退(免)的退關貨物,不屬檢查范圍。對此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出口企業是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已退稅款扣回或繳納是否與《證明單》的金額相同,已發生的少運、錯發、短少及退貨的商品,是否已按會計制度的規定沖減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對外貿企業發生的退關退貨,是否將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回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交給供貨企業。轉為內銷的,是否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2、對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發生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退關的,檢查其耗用的進口料件,是否按規定沖減已虛擬抵扣進口料件的進項稅額。
3、采用加權平均單價法計算的外貿企業,發生的退關貨物,檢查其退關貨物應補稅款的計算是否準確。
(二)對中標機電產品的退稅檢查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可以辦理退稅。對這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貸款的范圍是否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
2、檢查中標的產品的范圍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機電產品目錄范圍》,中標產品是否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支付的。
3、檢查《中標證明書》是否由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簽發。
4、檢查中標企業申請中標機電產品的退稅憑證、資料是否齊全。
(三)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檢查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范圍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對這類業務,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申報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是否屬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檢查申報退稅的國產設備,是否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是否持有有權部門《項目批準書》。
3、檢查申報退稅的國產設備,是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投資總額內,對在采購國產設備前,已購的進口免稅設備及國產設備是否從投資總額中扣減。
4、檢查申報退稅的國產設備,是否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并且是尚未使用過的。
5、檢查已申報退稅的國產設備,是否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如發生,是否按規定給予補征退稅款。
6、檢查在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時,所提供的憑證資料是否齊全。
7、檢查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時,所提供的退稅憑證是否齊全,是否提供稅收專用繳款書等。
案例一:
1、案情簡介:
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1996年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有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但該公司從未到退稅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針對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對該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1996年度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面料100萬美元,轉售給一服裝廠進行加工,作價1000萬人民幣,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轉售的面料未申報納稅,也未到退稅機關開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該公司從服裝廠購回復出口的服裝,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購進金額1300萬元,稅額221萬元,已申報并退稅117萬元。
2、案情分析及稅務處理。
根據現行退稅政策規定,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后,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售額與出口貨物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在應退稅額中進行抵扣。而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執行,在轉售進口料件時未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對轉售料件部分的稅款,既未在應退稅額中扣除,也未向征稅機關申報納稅,造成該公司多退稅款。
出口退稅額 = 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銷售進口料件的應交稅款
=1300×9%-1000×9%=27(萬元)
多退稅額=實際已退稅額-應退稅額
=1300×9%-27=90(萬元)
處理意見:
⑴從該公司申報的未退稅款中抵扣多退稅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該公司補繳入庫;⑵對多退稅部分,按稅款所屬期計算加收滯納金;⑶要求該公司今后進料加工轉售時,必須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檢查的重點
自1999年1月1日起,國家先后全面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有力地支持了外貿經濟的發展,但與此同時,少數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所抬頭。從近幾年來發現和查處的騙稅案件來看,騙稅的新動向,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以“四自三不見”方式和“買單”業務實施騙稅是不法分子實施騙稅的主要手段。一些不法分子以“委托代理出口”的名義,充任中間人,既為外貿企業提供國外客戶,又為外貿企業提供貨源,并代辦一切出口手續。而少數外貿企業急于完成創匯任務或明知有假卻因某些原因而甘愿上當受騙,為不法分子騙稅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是騙稅的貨物主要集中在以服裝、針棉織品和電子產品類,其進項發票大多來自敏感地區的企業,報關單一般從敏感口岸取得,出口地主要是香港。
三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虛假專用發票、虛假專用稅票。一是騙稅分子與生產企業相互勾結,由騙稅分子提供假發票,供生產企業作進項稅抵扣,再由生產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出口企業,虛開的發票一般是從稅務部門領購的正版發票,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二是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不法分子與出口企業相互勾結,虛構貨源廠家,偽造有關退稅原始資料和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的公章,開具虛假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并以主管征稅稅務機關的名義向出口企業所在地退稅機關發送虛假復函,幫助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
四是鉆海關抽驗中的空子,以空車、以少報多、以次充好、偽報貨名的手法索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實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后,不法分子通過偽造報關單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逐漸減少,而采取“合法的”闖關手段來套取出口貨物報關單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日漸增加。
五是不法分子往往是境內外相互勾結,共同實施騙稅。其程序是,一方面由境內出口企業采取“合法”闖關手段索取或偽造、涂改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進口憑證,以自營進口或進料加工的名義將外匯打到境外(香港)等企業;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又以出口貨物收匯的名義將外匯匯入境內出口企業,匯入與匯出的外匯額大致相當,境內出口企業,可以是同一家,也可以是不同的企業。 六是生產企業以非自產產品冒充自產品實施騙稅。生產企業從敏感地區購進成品,但進項發票上注明的都是原材料、加工費,且這兩種不同內容的發票的供貨單位名稱非同一家,企業以取得的專用發票作為購進原材料進庫,并根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原材料金額和委托加工費金額分別計入原材料帳和生產成本帳。企業在取得出口退稅所需的一套資料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針對當前出口騙稅的新動向、新特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重點檢查。
一、對出口貨物貨源的檢查
對出口貨物貨源的檢查是防止騙取出口退稅,確保出口退稅準確性的重要手段。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貨源的檢查,可以通過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稅憑證,與出口貨物海關電子信息、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企業申報的進貨明細表電子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對有疑問的出口貨物及時與貨源地稅務機關聯系,盡快查明出口貨物貨源及納稅情況;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貨源檢查,可以通過企業申報的納稅資料和有關會計帳簿進行分析,從中發現疑點。
(一)檢查重點
1、外貿企業從敏感地區購進的貨物。
2、外貿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為敏感貨物,如服裝、紡織品、電子產品等。
3、外貿企業從敏感口岸報關且較集中的出口貨物。
4、出口企業通過 海運 、鐵路運輸一次出口額在20萬美元或通過公路,航空運輸一次出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貨物。
5、換匯成本超過規定的上限或低于規定的下限的出口貨物。
6、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協作、擴散出口貨物以及出口本企業生產無關的貨物。 對上述出口貨物的貨源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以防止騙稅行為的發生。
(二)檢查方法
1、通過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電子信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設置一定的條件,可以查出外貿企業從敏感口岸報關出口,一次報關出口額較大以及換匯成本不合理的出口貨物的統計資料;根據外貿企業申報的進貨憑證和進貨明細申報、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等資料,按地區代碼、出口貨物商品代碼,檢索出從敏感地區購進貨物和購進敏感出口貨物的總體情況。
發現上述疑點,都要進行函調。屬于從敏感口岸報關出口的,出口金額大,換匯成本不合理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發函給報關口岸,請海關核實其所簽發報關單真偽情況。屬于從敏感地區購進的貨物以及購進敏感的出口貨物,查找相對應的進貨發票,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供貨方納稅人登記號碼,進行發函,請供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其出口貨物的生產、銷售、納稅情況。
2、發現外貿企業外購的出口貨源有疑點的,要進行全面的檢查,一是要檢查外購出口貨物的貨物流向情況;二是要檢查外購出口貨物的資金流向情況;三是要了解供貨企業的生產能力、納稅情況。通過上述全面檢查,從中發現出口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是否涉嫌騙稅。
3、對自營出口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一是根據出口貨物銷售入帳的時間,對照在此前后該企業已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中外購貨物進項稅額的抵扣情況,檢查其是否存在與出口貨物相同的外購商品;二是檢查“產成品”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與“生產成本”科目的貸方發生額之間的對應關系,或者檢查“材料物資(原材料)”科目的借方發生額,是否出現與出口貨物相接近的名稱;三是檢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借方發生額是否有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檢查其借方發生額與“原材料”科目借方發生額之間是否存在邏輯關系;四是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分析當期內外銷貨物是否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五是對外購擴散,協作的出口貨物,檢查其是否符合協作、擴散的條件,是否事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
案例二:
1、案情簡介:某服裝廠于1997年5月銷售一批服裝給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繳款書”,服裝數量為10萬件,金額共500萬元。由于該廠為新成立的企業,供貨數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注意。經稅務人員實地檢查,該廠的生產設備還未到,這批貨物為非自產貨物。該廠有關人員稱,由于設備不能按時生產,供貨合同已簽,只能到廣東采購服裝,并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共計6份,合計進貨金額480萬元,稅額81.6萬元。
2、案件分析及稅務處理。根據有關規定,生產企業銷售非自產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繳款書”,對騙稅案多發地區購進的紡織品、電子產品等出口貨物需發函調查核實。征稅機關按規定未予開具“專用繳款書”,并發函至供貨方的征稅機關進行函證,供貨方的征稅機關回函核實所查證的6份專用發票屬“大頭小尾”行為,可以認定該批貨物的交易是騙稅行為。
處理意見:該案件的性質是通過“大頭小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成立生產企業為名,通過申請開具“專用繳款書”騙取出口退稅。此案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未發生,但“大頭小尾”的發票已經開具,應移交檢查機關進行查處。
二、出口業務邏輯關系的檢查
在日常的出口退(免)稅單證審核和檢查中,如發現出口企業的某批出口業務有疑點,就要按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全面檢查,綜合分析,從中發現涉嫌騙稅線索。
(一)檢查出口貨物內、外銷合同
1、檢查內、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
按照正常出口貿易的操作 流程 ,一般來說,先有外銷訂單,再由外貿企業組織貨源,與國內加工廠簽訂內銷合同,在內、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來看,應該外銷合同在前,內銷合同在后。在檢查中發現以下情況的,說明該批出口貨物業務異常。
⑴內、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不符合正常出口貿易的操作 流程 ,也就是說,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在前,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在后;
⑵內、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雖符合邏輯,但其相距時間與供貨企業生產該批出口貨物的生產時間不相適應(排除銷售庫存貨物);
⑶內、外銷合同簽訂的時間沒有或者只有年月,沒有具體日期。
如某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與某皮革服裝廠簽訂的內銷服裝購貨合同,時間為1997年6月10日,而與外商簽訂外銷合同的時間為1997年11月13日,共涉及出口金額220萬美元,進項金額1672萬元,應退稅款150萬元。
又如某進出口公司分別與某服裝有限公司和某制衣有限公司簽訂的服裝購貨合同,合同注明的時間均為“1997年6月”,與外商簽訂的外銷合同注明的日期也為“1997年6月”,內、外銷合同均沒有注明具體哪一天,而且都在同一月份,其生產能力是否適應,共涉及出口額263萬美元。
2、檢查內銷合同簽訂的內容
在對內銷合同的檢查中,如發現以下情況的,也屬異常。
⑴出口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合同。
⑵合同規定貨源的組織、報關、國內運輸,均由對方負責,外貿企業按出口額或對方開具的發票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對方。
這種合同,從形式上看屬代理出口,但從財務來看,實際上屬自營出口的“四自三不見”的買單業務。
3、檢查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與供貨企業成立、投產時間
根據供貨方稅務機關的回函證明,對照出口貨物內銷合同,如稅務機關回函證明該供貨企業成立、投產時間在內銷合同之后,或接近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此種情況也屬異常。
如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區服裝廠在1997年6月1日簽訂1份出口服裝合同,據供貨方稅務機關回函,該供貨企業于1997年7月成立,從中可以發現該供貨企業在與外貿企業簽訂內銷合同時,還沒有成立,共涉及退稅款308萬元。
(二)檢查出口貨物的報關時間和生產時間 按常理,任何貨物都是先生產后銷售。對有疑點的出口貨物的貨源情況,必須進行稅收函調,根據供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供貨企業生產銷售貨物情況調查表》回函證明中的“當月產量”、“當月銷售量”相對應的時間與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日期”以及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進行比較分析,如出現以下情況的,可以認定該批出口貨物業務異常。
1、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前,回函證明中注明的生產、銷售時間在后;
2、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月初,回函證明中注明生產該批出口貨物的時間在報關出口貨物時間的當月;
3、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與回函證明中注明的生產時間不符邏輯,即:回函證明中注明的月份在前,內銷合同簽訂的時間在后。
如某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與某區皮革塑料服裝廠、某區工藝制衣廠簽訂的購進印花領帶,購銷合同簽訂的時間均為1998年2月20日,與外商簽訂的外銷合同時間為1998年4月2日,但在某海關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分別為1997年10月16日、1997年10月20日和1997年10月23日,共計涉及出口額477萬美元,進項金額3625萬元,應退稅額326萬元。
(三)檢查出口貨物收匯、付款情況
對有疑點的出口業務,必須檢查該批出口貨物的資金流向,在檢查中如發現以下情況的,屬資金流向異常。
1、貨物報關出口后即收匯,出口企業在收匯的當天或次日,將出口貨物的價款付給供貨方,收到退稅款后,再將退稅款支付給供貨方或第三者。
2、出口企業收匯后,以現金或現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給個人。
3、收款單位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供貨單位不一致。
4、在異地結匯,本地收匯核銷的。
(四)檢查出口貨物的價格情況
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分別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析。
1、銷售額系數 = 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報關單上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應收出口退稅)
或 = 實際應支付的貨款/(實際收匯人民幣金額 應收出口退稅額)
2、平均單價系數 =(專用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銷售數量)/[(離岸價×外匯價牌價 應收出口退稅)/出口數量]
如按以上公式計算,銷售額系數和平均單價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