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公司出口貴重貨物退稅規定
鑒于一些貴重貨物屢次發生騙取 出口退稅 的實際情況,為了防止這類貨物再次發生騙稅,國家對稅制改革前的貴重貨物,即出口的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干貝、燕窩等產品,由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發文指定經營貴重貨物的公司出口這類貨物方可退稅(外經貿部貿管司單獨下文明確的一些企業不屬于該范圍),非指定公司,即使其有出口經營權,出口原貴重貨物也不得辦理退稅。
國家指定經營貴重貨物的可享受退稅公司包括: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指定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各省市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經營;水貂皮,指定中國土畜產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各省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經營,魚翅、鮑魚、海參、魚唇、干貝、燕窩,指定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上述各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總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屬分支公司,不包括設置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行文規定的除外)
二、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退稅規定
對生產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出口的高稅率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是指委托所有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出口準予退稅。
三、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的范圍
黃金首飾、珠寶玉石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金銀珠寶首飾包括以金、銀、寶石、珍珠、鉆石、翡翠、珊瑚、瑪瑙等貴重物質及其制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珠寶玉石包括鉆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等。這里所述的黃金首飾、珠寶玉石不包括各種人造寶石及其制品。
四、出口黃金首飾退稅規定
鑒于目前黃金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人民銀行配售黃金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黃金首飾加工環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6月20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第四款的有關規定,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 出口退稅 ,對此前已 報關出口 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