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 出口退稅 管理,經常需要出口企業在辦理 出口退稅 時提供或到主管 出口退稅 的國稅機關開具有關證明,這些證明主要是:
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外貿企業于轉售進口料件時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后,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對銷售這部分進口料件不征稅,而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在辦理該企業出口退稅時,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扣減應退稅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在進口后填寫,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后,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據此允許在計征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照規定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后,在計算免抵稅額時,也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并予以扣減。企業將《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時,應提供進口報關 單和 海關 《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并附送其復印件。
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 海關 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 報關單 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 報關單 和 海關 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及時以補稅和處罰。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企業據實填寫,并持代理出口協議、出口貨物 報關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簽章后,連同有關退稅憑證 交受托企業。委托企業憑此證明和與之對應的受托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 單、出口發票、代理出口協議,并填報有關申報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手續。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 單證 明。
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填寫《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退稅的國稅機關開具補辦證明,到外匯管理機關補辦手續。由于補辦出口收匯核銷 單證 明 沒有專門的格式,實際操作中一般用《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代替。 企業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期限,一般為貨物出口后的6個月以內。 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見附件67)。企業出口的貨物發生退貨,如未退稅或已 將所退稅款繳回國庫,應填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 審核簽章后,據此向有關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進關手續。開具證明時,未退稅的需與海關信息核對,已退繳回稅款的應提供繳款憑證回執。
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和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出口企業向卷煙廠購進卷煙用于出口時,應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交卷煙廠,由卷煙廠據此向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主管卷煙廠征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免稅后,應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直接寄送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
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
出口企業如有自報關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憑申請報告、出口合同、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等文件資料,向省外經貿委退稅稽核部門申請辦 理《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憑此證明,企業申請遠期收匯出口貨物退稅時 可不附送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遠期收匯出口貨物最后應收匯日期期滿后1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辦理注銷手續。 逾期不注銷的,繳(扣)回已退稅款。
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
企業如果遺失《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需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以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