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也稱\"專用稅票\")。
2.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3.蓋有 海關 驗訖章的《出口貨物 報關單 ( 出口退稅 聯)》。
4.出口收匯匯 單證 。
但下列四項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A、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B、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C、經主管部門批準延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D、企業在國外投資而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的貨物。
5.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1996年4月1日起執行,詳見財稅字[1996]8號文件)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按月向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 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外銷發票和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收入憑證。其中外銷發票必須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被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后,向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和《出口產品退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被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 報關單 、外匯收入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