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8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來,“免、抵、退”就成為我國在辦理 出口退稅 工作中的一個新的熱點話題。在該《通知》中國務院明確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應予以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 出口退稅 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發現,該《通知》中對“免”和“抵”的定義并不十分完善。那么,究竟什么是“免、抵、退”計算方式下的“免”、“抵”、“退”及“免抵稅額”呢?它們各有什么含義呢?我們將在下面進行研究與探討。
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一條國際慣例,我國為鼓勵貨物出口,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也采納了這一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這就規定了出口貨物在增值稅上適用“零稅率”(注一)的原則。而要想貫徹執行好這一政策,從理論上說可以通過兩條途徑來實現:一是對出口貨物在國內整個流轉環節都加以免稅,二是在國內流轉環節照常征稅,只在貨物出口環節進行退稅。顯然第一條途徑不可取,而要想實現出口貨物零稅率的政策,只能采取第二條途徑,即采取 出口退稅 的政策。
由于增值稅是對貨物在生產銷售等流轉環節所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加以課稅的。而對于出口貨物,一般來說,它的增值額就是出口銷售額,它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就是出口銷售額乘以法定征稅率(以前各環節的增值稅稅款未能足額征收等特殊情況除外)。而只要把這部分計算出的增值稅稅額退還給企業,即可實現“零稅率”的目標。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一般是把出口企業在一個納稅期限內的出口銷售額和內銷銷售額一并乘以征稅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再減去當期全部進項稅額計算出應納稅額進行征稅,然后再用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稅率計算出應退稅額進行退稅。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先征后退”,這種方法計算簡單,操作方便,易于理解,但由于征稅和退稅有一個時間差,一旦退稅不及時,會占壓企業大量流動資金,給企業造成一定的負擔。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使企業的流動資金能夠更有效的得以合理利用,“免抵退”計算方法應運而生,它是把準予退還給企業的那部分應納稅額通過“免抵”(即不征也不退)的方式還給企業,使企業能夠得到更加充裕的流動資金,去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而不是讓這部分寶貴的資產僅僅在征與退之間做著毫無意義的循環。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免抵退”計算方法究竟是如何去“免、抵、退”的。
按照《通知》中的解釋,出口企業首先免征本環節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然后用外銷貨物所耗用進項稅額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需要轉入產品銷售成本,不能享受退稅政策)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不足抵頂的部分再酌情辦理退稅。如果該企業產品全部外銷沒有內銷時,那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就為零,也就不存在“抵”稅,至于是否會有“退”稅還要根據進項稅額轉入成本后剩余部分的大小來確定,這樣就可以看出該企業的出口貨物所含的增值稅額可以分成3個部分——“免稅”、“進項稅額轉出”和“退稅”。
所示,設OA代表出口銷售額,OC代表進項稅額計稅價格(由于它主要由原材料價格構成,所以下文都簡稱為原材料價格),OR1代表征稅稅率,OR2代表退稅稅率,則OAA1R1[區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即當期銷項稅額;OCC1R1[區域:Ⅰ、Ⅳ]代表原材料價格乘以征稅稅率,即當期進項稅額;CAA1C1[區域:Ⅱ、Ⅲ]代表當期應納稅額(銷項-進項);OAA2R2[區域:Ⅰ、Ⅱ]代表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稅率,即當期出口貨物準予退還部分的增值稅稅額。
此時我們來考慮一下“免抵退”中“免”的含義,顧名思義,該征的不征才能稱之為“免”。我們注意一下圖2中的“當期應征稅款”(CAA1C1[區域:Ⅱ、Ⅲ])與“當期應退稅款”(OAA2R2[區域:Ⅰ、Ⅱ])有一個重疊的部分CAA2C2[區域:Ⅱ],這一部分剛好符合我剛才對“免”的詮釋,它實際上就是“免抵退”中“免”的部分。隨后,我們再來看看“抵”,它是指用此部分該退的稅款去抵頂彼部分該征的稅款,以達到不征也不退的目的。他和“免”不同,“免”是指同一項稅款即該征又該退,它只涉及一部分稅款,而“抵”涉及兩部分稅款,其中一部分該征而另一部分該退,兩部分稅款可以互相抵頂,結果是不征也不退。在圖2中C2A2A1C1[區域:Ⅲ]是剔除掉“免”之后還應征的稅款,而OCC2R2[區域:Ⅰ]是剔除掉“免”之后還應退的稅款,兩者可以互相抵頂,當OCC2R2[區域:Ⅰ]大于C2A2A1C1[區域:Ⅲ]時,其兩者抵頂后的差額就是“應退稅額”,即“免抵退”中“退”的部分;反之,當OCC2R2[區域:Ⅰ]小于C2A2A1C1[區域:Ⅲ]時,其兩者抵頂后的差額仍為“應納稅額”(如例1所示),此時“退”等于0。
另外,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還有一個重要的計算項目,就是“免抵稅額”。顧名思義,“免抵稅額”就應該等于“免”+“抵”,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免抵稅額”實際上就是先征后退方式下“應納稅額”與“應退稅額”公共的部分,即較小的那一個。當“應納稅額”≥“應退稅額”時,“免抵稅額”=“應退稅額”;反之,當“應納稅額”<“應退稅額”時,“免抵稅額”=“應納稅額”。由于“應納稅額”和“應退稅額”兩者都不可能為負數(當“應納稅額”<0時,其多余的進項稅額要留抵下期繼續抵扣),所以“免抵稅額”也不可能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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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企業生產銷售A產品,產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國內采購。某年1季度出口銷售額100萬元人民幣,進項稅額5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A產品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5%,則按“免抵退”稅方法計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計算:
“本季應征稅款”=[矩形CAA1C1,區域:Ⅱ、Ⅲ]
=OA×OR1-OC×OR1
=出口銷售額×征稅稅率-進項稅額
=1,000,000×17%-50,000
=120,000
“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矩形OAA2R2,區域:Ⅰ、Ⅱ]
=OA×OR2
=1,000,000×15%
=150,000
①“免”=[矩形CAA2C2,區域:Ⅱ]
=(OA-OC)×OR2
=(出口銷售額-原材料價格)×退稅稅率
=(1,000,000-50,000÷17%)×15%
=105,882.35
② 由于“本季應征稅款”小于“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所以
“抵”=[矩形C2A2A1C1,區域:Ⅲ]
=(OA-OC)×(OR1-OR2)
=(出口銷售額-原材料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稅率)
=(1,000,000-50,000÷17%)×(17%-15%)
=14,117.65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區域:Ⅰ-Ⅲ]
=OC×OR2-(OA-OC)×(OR1-OR2)
=原材料價格×退稅率-(出口銷售額-原材料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50,000÷17%×15%-(1,000,000-50,000÷17%)×(17%-15%)
=30,000
④“免抵”=“免”+“抵”=105,882.35+14,117.65=120,000
另外,由于“本季應征稅款”小于“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所以
“免抵”=“本季應征稅款”=120,000
二、按稅法規定方法計算:
“不予抵扣稅額”=出口銷售額×(征稅稅率-退稅稅率)
=1,000,000×(17%-15%)
=20,000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0-(50,000-20,000)-0
=-30,000
由于“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3萬)<出口銷售額×退稅稅率(15萬),所以,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30,000
“當期免抵稅額”=出口銷售額×退稅稅率-當期應退稅額
=1,000,000×15%-30,000
=120,000
可見,在沒有內銷,只有一般貿易出口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兩種方法計算出的“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是一致的。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在有內銷的情況下,“免抵退”的含義又有什么變化。
所示,設OA代表出口銷售額,OB代表內銷銷售額,DC代表進項稅額計稅價格(簡稱原材料價格),OR1代表征稅稅率,OR2代表退稅稅率,假設進項稅額是按照出口銷售額與內銷銷售額的比例進行分配的,則OAA1R1[區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即當期出口貨物銷項稅額;OBB1R1[區域:Ⅴ、Ⅵ]代表內銷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即當期內銷銷項稅額;DCC1D1[區域:Ⅰ、Ⅳ、Ⅴ]代表原材料價格乘以征稅稅率,即當期進項稅額,其中OCC1R1[區域:Ⅰ、Ⅳ]代表出口貨物應分擔的進項稅額,ODD1R1[區域:Ⅴ]代表內銷貨物分擔的進項稅額;CAA1C1+DBB1D1[區域:Ⅱ、Ⅲ、Ⅵ]代表當期應征稅款(銷項-進項),其中CAA1C1[區域:Ⅱ、Ⅲ]代表出口貨物的應征稅款,DBB1D1[區域:Ⅵ]代表內銷貨物的應征稅款;OAA2R2[區域:Ⅰ、Ⅱ]代表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稅率,即當期出口貨物準予退還部分的增值稅稅額。
此時,我們可以看出,“免抵退”中“免”的含義不變,和上面分析的一樣,還是CAA2C2[區域:Ⅱ];而“抵”則有所變動,由于有內銷業務的發生,使本期的“應征稅款”多出一部分“DBB1D1[區域:Ⅵ]”,所以,此時的“抵”應該包括兩個部分——“C2A2A1C1[區域:Ⅲ]”和“DBB1D1[區域:Ⅵ]”,當然,它是以“當期應征稅款”(CAA1C1+DBB1D1[區域:Ⅱ、Ⅲ、Ⅵ])小于“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OAA2R2[區域:Ⅰ、Ⅱ])為前提才能成立的。“退”的含義不變,還是剔除掉“免”之后的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OCC2R2[區域:Ⅰ]減去“抵”之后的余額部分,但是此時的“退”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出口銷售額不能小于內銷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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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企業生產銷售A產品,該產品既出口又內銷,原材料全部由國內采購。某年1季度出口銷售額100萬元人民幣,內銷銷售額50萬元人民幣,進項稅額15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A產品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5%,則按“免抵退”稅方法計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計算:
“本季應征稅款”=[矩形CAA1C1+DBB1D1,區域:Ⅱ、Ⅲ、Ⅵ]
=BAA1B1-DCC1D1
=(出口銷售額+內銷銷售額)×征稅稅率-進項稅額
=(1,000,000+500,000)×17%-150,000
=105,000
“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矩形OAA2R2,區域:Ⅰ、Ⅱ]
=OA×OR2
=出口銷售額×退稅稅率
=1,000,000×15%
=150,000
“出口產品所耗用的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 * (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內銷銷售額)) =150,000* (1,000,000/(1,000,000 500,000))=100,000
“內銷貨物所耗用的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 * (內銷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內銷銷售額)) =150,000* (500,000/(1,000,000 500,000))=50,000
①“免”=[矩形CAA2C2,區域:Ⅱ]
=(OA-OC)×OR2
=(出口銷售額-出口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價格)×退稅稅率
=(1,000,000-100,000÷17%)×15%
=61,764.71
② 由于“本季應征稅款”小于“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所以
“抵”=[矩形C2A2A1C1+DBB1D1,區域:Ⅲ、Ⅵ]
=(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銷售額-出口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稅率)+(內銷銷售額×征稅稅率 -內銷貨物所耗用的進項稅額)
=(1,000,000-100,000÷17%)×(17%-15%)+(500,000×17%-50,000)
=43,235.29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DBB1D1,區域:Ⅰ-Ⅲ-Ⅵ]
=OC×OR2-(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價格×退稅稅率-(出口銷售額-出口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稅率)-(內銷銷售額×征稅稅率-內銷貨物所耗用的進項稅額)=100,000÷17%×15%-( 1,000,000-100,000÷17%)×(17%-15%)-(500,000×17%-50,000)=45,000
④“免抵”=“免”+“抵”=61,764.71+43,235.29=105,000
另外,由于“本季應征稅款”小于“出口產品準予退還稅款”,所以
“免抵”=“本季應征稅款”=105,000
二、按稅法規定方法計算:
“不予抵扣稅額”=出口銷售額×(征稅稅率-退稅稅率)
=1,000,000×(17%-15%)
=20,000
“當期應納稅額”=內銷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500,000×17%-(150,000-20,000)-0=-45,000
由于“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4.5萬)<出口銷售額×退稅稅率(15萬),所以,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45,000
“當期免抵稅額”=出口銷售額×退稅稅率-當期應退稅額
=1,000,000×15%-45,000
=105,000
可見,在有內銷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兩種方法計算出的“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也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免、抵、退”稅計算方法中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準予退還部分的增值稅,即:出口貨物本環節的增值額×退稅稅率;“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應予以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剔除掉“免”之后的銷售貨物的應納稅款,它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第二部分是抵頂出口貨物本環節不予退還部分的增值稅,即:①內銷貨物應納稅額,②出口貨物本環節的增值額×(征稅稅率-退稅稅率);“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