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擬恢復現行預算法關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發放政府債券的規定,重申“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在地方各級財政收支矛盾日趨緊張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是否會放開成為此次預算法修訂的一大焦點。
我國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記者了解到,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基礎上,曾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作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指出,考慮到近些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10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因此草案二次審議稿恢復現行預算法規定,明確從嚴規范地方債務,規定除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專家表示,地方自主發債還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需要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政策和有關部門的操作性文件,另一方面還需要健全地方配套政策,并將地方債務透明化。
“目前完全放開地方自主發債的政策和機制都不成熟。”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當前放開地方發債要慎重,既要考慮合理公平的問題,又要考慮風險問題,要嚴格規范地方融資平臺管理。
不過,對于草案二審稿的這一規定,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要保持地方融資平臺的健康持續發展,關鍵還是要建設地方陽光融資制度。首先應“開前門”,結合預算法修訂積極推行陽光融資,接受公眾監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漸將10.7萬億元地方債務消化干凈;此外還要“關后門,修圍墻”,嚴控新增地方債務,規避風險。
26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明確:“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各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