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完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辦法,財政部日前發布修訂后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金融企業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而根據2005年6月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于潛在風險估計值高于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于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
《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可采用內部模型法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運用內部模型法時應當使用至少包括一個完整經濟周期的歷史數據。
金融企業不采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根據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按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對風險資產計提一般準備。其中,信貸資產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準風險系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于其他風險資產可參照信貸資產進行風險分類,采用的標準風險系數不得低于上述信貸資產標準風險系數。
而此前實施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則明確,金融企業計提專項準備標準為: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
《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對非信貸資產未實施風險分類的,可按非信貸資產余額的1%~1.5%計提一般準備。
此外,《辦法》明確,財政部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參考金融企業不良貸款額、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貸款總撥備率等情況,適時調整計提一般準備的風險資產范圍、標準風險系數、一般準備占風險資產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