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8日公布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最終裁決的公告。公告認定,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國內己內酰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公告稱,自10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己內酰胺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根據公告,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2.2%-25.5%,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公告稱,自10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己內酰胺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根據公告,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2.2%-25.5%,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