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過通知,明確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該通知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根據當時下發的通知,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取得5項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下發過通知,明確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該通知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根據當時下發的通知,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取得5項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