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操縱市場的事實
被告:錯綜復雜的控制和關聯關系
被告中三家石油交易公司隸屬于同一家持股公司:Farahead Holdings Ltd.,相互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控制和關聯關系,其在WTI現貨和衍生品的交易通過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WTI賬簿”完成。被告Wildgoose和Dyer設計了操縱計劃,并與其他幾位相關人員構成“WTI組”,協同實施了操縱計劃。本案中另一名關鍵人物是Arcadia Petroleum的CEO兼首席交易員,他同時行使Arcadia Suisse和Parnon的CEO的職權,WTI組的所有成員均向他報告,并且通過Email向他、Dyer和Wildgoose匯報每日持倉情況,但CFTC沒有將他列為被告,在起訴書中也沒有公布他的名字。
實施操縱涉及的關鍵交易機制和產品
被告交易WTI現貨和NYMEX、ICE市場的跨月套利產品,所利用的關鍵的交易機制是現貨交易中的“現貨窗口”,操縱的產品是NYMEX、ICE市場的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
NYMEX的臨近交割月WTI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之后的三個工作日,稱為“現貨窗口”。這三個工作日中,下個月交貨的WTI現貨仍然可以交易,市場參與者有機會調整現貨頭寸,直到現貨窗口期結束。現貨窗口的交易活動是下月月末庫欣石油庫存的風向標,進而影響WTI衍生品的價格。
NYMEX和ICEWTI掛牌了WTI跨月套利合約。例如,買入一份2/3月跨月套利合約,相當于買入2月合約同時賣出3月合約。其中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的價格對庫欣的月末石油庫存非常敏感,如果市場認為WTI現貨市場供應偏緊,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將上漲,反之如果市場認為WTI現貨市場供應過剩,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將下跌。
貪婪的操縱計劃
被告的操縱計劃分為五步:第一步,現貨市場上,在現貨窗口開始前,囤積下個月在庫欣交貨的WTI現貨,以主導和控制WTI現貨的供給;同時在NYMEX和ICE市場,建立WTI臨近交割月/次月的跨月套利多頭頭寸。造成現貨供應緊張的假象,導致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漲至虛高水平;第二步,在臨近交割月WTI合約最后交易日之前的幾天,對持有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多頭頭寸進行平倉,實現操縱價格上漲帶來的利潤;第三步,建立大量下一個系列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的跨月套利空頭頭寸;第四步,在現貨窗口期突然拋出所持有的WTI現貨頭寸,造成現貨市場突發性的過剩;第五步,對持有的下一個系列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空頭頭寸進行平倉,實現操縱價格下跌帶來的利潤。
操縱計劃的成功實施
被告在2008年1月和3月成功實施操縱計劃,取得非法利益。2月由于未能及時獲得購買現貨所必須的信用授權,被告未能實施操縱計劃。4月被告開始實施操縱計劃,購買了800萬桶5月交貨的WTI現貨,并建立了相當于1600萬桶的5/6月WTI跨月套利多頭頭寸;但在4月17日左右,被告在收到CFTC要求提供與交易行為有關文件的通知,知悉CFTC正在調查其交易行為后,沒有繼續實施操縱計劃。
以2008年1月為例,被告操縱過程中的關鍵時間點和交易行為如下表所示:
2008年1至4月,被告在大量賣出WTI現貨時損失超過1500萬美元。但通過操縱市場、制造虛假期貨跨月套利價格,被告在WTI期貨衍生品交易中獲利超過5000萬美元,大大超過了他們在WTI現貨市場的損失。
CFTC對被告操縱期貨市場的證明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操縱期貨市場,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存在人為價格
人為的虛假價格是區分操縱與試圖操縱的關鍵。期現基差、相鄰合約基差和跨市場基差是判斷市場價格異常的主要指標,其中又以相鄰合約基差較具有代表性。在美國一些判例中,相鄰合約基差異常被視為虛假價格的標志。
2008年1月3日—22日,隨著被告不斷買入WTI現貨,NYMEX的WTI2月和3月合約價差從0.24美元攀升至0.64美元。2008年1月25日,在現貨窗口最后一天,由于被告突然將所持有的大量WTI現貨全部拋出,導致期現價格基差出現反轉,從前一日65美分的逆向基差跌至-32美分的正向基差,這種現象在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的近5年內僅發生兩次,分別是被告在2008年1月和3月實施的操縱行為所導致的。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行為
被告通過囤積現貨的行為,加劇了WTI現貨供應緊張的局面,拉高了鄰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然后通過在現貨窗口集中拋出現貨的行為,造成現貨市場突然過剩,壓低了下一系列鄰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創造人為價格的行為非常明顯。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意圖
2008年1月7日,被告人之一催促公司盡快籌措資金完成現貨收購,因為這是“2月/3月WTI交易策略的組成部分”。2008年1月24日,也即被告拋售現貨前夕,被告在一封郵件中稱“明天這個時候多余的現貨供應將會更加明顯”。1月28日,被告在郵件中稱——現貨拋售達到了“預期的效果”。證明被告有意識地通過現貨交易影響市場供求狀況,進而制造人為價格。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能力
被告在WTI現貨市場大肆囤貨,2008年1月18日,被告持有的2月交貨WTI現貨頭寸最終達到460萬桶,占預計月末庫存的66%;2008年3月19日,被告持有的3月交貨WTI現貨頭寸最終達到630萬桶,占預計月末庫存的84%。顯然被告在WTI現貨上具有優勢持倉,控制了現貨供應,有能力制造人為WTI衍生品價格。
CFTC的控訴理由和要求
CFTC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操縱”和“意圖操縱”:全部或部分由于被告的操縱行為,以下NYMEX的WTI衍生品的價格是人為價格:2008年1月16、17、18和22日的2月/3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1月23和24日的3月/4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3月14、17、18和19日的4月/5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3月20和24日的5月/6月跨月套利價格,因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操縱。除了在上述日期意圖影響跨月套利價格,被告在2008年4月16日還意圖影響5月/6月跨月套利價格,因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意圖操縱。
因此CFTC要求法庭認定被告違反《商品交易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禁止其繼續從事違反上述法規的行為、要其支付民事罰金及啟用法律救濟。
案件評析
被告充分利用了現貨窗口交易機制和不需要過多保證金投入的跨月套利產品,操縱手法簡潔老辣、收益可觀,操縱痕跡明顯。
被告在期貨最后交易日之前,通過囤積惜售現貨加劇了市場供應的緊張局面,拉高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并平倉實現操縱利潤;接著利用現貨窗口結束后下月交貨的現貨不再交易的機制,在現貨窗口的最后一天突然集中拋出所有現貨頭寸,造成現貨供應突然從偏緊轉向過剩,期現貨基差瞬時反轉、市場異動明顯,同時打壓下一系列的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平倉實現操縱利潤。被告的行為造成期現貨基差瞬時反轉的事實過于明顯,CFTC指控其“操縱市場”成為必然選擇。
在舉證材料的選擇上,CFTC選擇了相對易于舉證的NYMEX市場,起訴被告操縱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
實際上在2008年1—4月,被告在NYMEX和ICE從事了包括期貨、掉期和期權在內的多種WTI衍生品交易;被告的操縱計劃推高了美國和其他地區原油現貨、衍生品和其他石油產品的價格。由于ICE的產品在倫敦交易,沒有受到美國相關法律的覆蓋,無須向CFTC披露相關信息,舉證被告操縱其產品相對困難,因而CFTC把起訴的重點放在了被告操縱事實明顯的NYMEX跨月套利合約價格上。
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的犯罪行為,還有待法庭論證。
對于CFTC的起訴,Arcadia公司稱“CFTC在事實和法律適用上都犯了錯誤”,市場人士也對CFTC能否勝訴表示懷疑。即使CFTC陳述的事實都能夠成立,但本案并不是傳統意義上通過“逼倉”來進行操縱,而是通過形成虛假價格進行欺騙性的市場操縱,況且油價的變化歸咎于多種因素,CFTC還需要說服法官是被告的操縱行為導致了WTI衍生品的認為價格。
制定一致的監管措施,協調跨國監管非常必要。
被告操縱市場的2008年1—4月期間,NYMEX對WTI原油期貨投機頭寸的限倉規定是:單月合約持倉不得超過1萬手、全部月份2萬手和鄰近交割期月份最后三天3000手;而ICE在2008年6月17日才公布將實行與NYMEX一樣的WTI原油期貨投機頭寸的限倉規定。CFTC每周公布NYMEX的商業頭寸和非商業頭寸,而英國監管當局并不要求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種類劃分。這給了被告監管套利機會,即便被告在NYMEX不通過分倉規避持倉限制,也可以在ICE這個相對不透明的市場建立操縱市場所需期貨頭寸。
由此可見,在全球商品價格聯動的背景下,僅在本國境內采取措施效果有限,很可能引發監管套利。作為國際期貨市場監管帶頭人的CFTC也認識到這一點,提出了發展國際監管網絡、打擊全球能源市場潛在操縱行為的計劃并且與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展開合作,共同建立了跨境監管機制,加強對能源市場數據的報告力度。
被告:錯綜復雜的控制和關聯關系
被告中三家石油交易公司隸屬于同一家持股公司:Farahead Holdings Ltd.,相互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控制和關聯關系,其在WTI現貨和衍生品的交易通過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WTI賬簿”完成。被告Wildgoose和Dyer設計了操縱計劃,并與其他幾位相關人員構成“WTI組”,協同實施了操縱計劃。本案中另一名關鍵人物是Arcadia Petroleum的CEO兼首席交易員,他同時行使Arcadia Suisse和Parnon的CEO的職權,WTI組的所有成員均向他報告,并且通過Email向他、Dyer和Wildgoose匯報每日持倉情況,但CFTC沒有將他列為被告,在起訴書中也沒有公布他的名字。
實施操縱涉及的關鍵交易機制和產品
被告交易WTI現貨和NYMEX、ICE市場的跨月套利產品,所利用的關鍵的交易機制是現貨交易中的“現貨窗口”,操縱的產品是NYMEX、ICE市場的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
NYMEX的臨近交割月WTI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之后的三個工作日,稱為“現貨窗口”。這三個工作日中,下個月交貨的WTI現貨仍然可以交易,市場參與者有機會調整現貨頭寸,直到現貨窗口期結束。現貨窗口的交易活動是下月月末庫欣石油庫存的風向標,進而影響WTI衍生品的價格。
NYMEX和ICEWTI掛牌了WTI跨月套利合約。例如,買入一份2/3月跨月套利合約,相當于買入2月合約同時賣出3月合約。其中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的價格對庫欣的月末石油庫存非常敏感,如果市場認為WTI現貨市場供應偏緊,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將上漲,反之如果市場認為WTI現貨市場供應過剩,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將下跌。
貪婪的操縱計劃
被告的操縱計劃分為五步:第一步,現貨市場上,在現貨窗口開始前,囤積下個月在庫欣交貨的WTI現貨,以主導和控制WTI現貨的供給;同時在NYMEX和ICE市場,建立WTI臨近交割月/次月的跨月套利多頭頭寸。造成現貨供應緊張的假象,導致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漲至虛高水平;第二步,在臨近交割月WTI合約最后交易日之前的幾天,對持有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多頭頭寸進行平倉,實現操縱價格上漲帶來的利潤;第三步,建立大量下一個系列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的跨月套利空頭頭寸;第四步,在現貨窗口期突然拋出所持有的WTI現貨頭寸,造成現貨市場突發性的過剩;第五步,對持有的下一個系列的WTI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空頭頭寸進行平倉,實現操縱價格下跌帶來的利潤。
操縱計劃的成功實施
被告在2008年1月和3月成功實施操縱計劃,取得非法利益。2月由于未能及時獲得購買現貨所必須的信用授權,被告未能實施操縱計劃。4月被告開始實施操縱計劃,購買了800萬桶5月交貨的WTI現貨,并建立了相當于1600萬桶的5/6月WTI跨月套利多頭頭寸;但在4月17日左右,被告在收到CFTC要求提供與交易行為有關文件的通知,知悉CFTC正在調查其交易行為后,沒有繼續實施操縱計劃。
以2008年1月為例,被告操縱過程中的關鍵時間點和交易行為如下表所示:
2008年1至4月,被告在大量賣出WTI現貨時損失超過1500萬美元。但通過操縱市場、制造虛假期貨跨月套利價格,被告在WTI期貨衍生品交易中獲利超過5000萬美元,大大超過了他們在WTI現貨市場的損失。
CFTC對被告操縱期貨市場的證明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操縱期貨市場,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存在人為價格
人為的虛假價格是區分操縱與試圖操縱的關鍵。期現基差、相鄰合約基差和跨市場基差是判斷市場價格異常的主要指標,其中又以相鄰合約基差較具有代表性。在美國一些判例中,相鄰合約基差異常被視為虛假價格的標志。
2008年1月3日—22日,隨著被告不斷買入WTI現貨,NYMEX的WTI2月和3月合約價差從0.24美元攀升至0.64美元。2008年1月25日,在現貨窗口最后一天,由于被告突然將所持有的大量WTI現貨全部拋出,導致期現價格基差出現反轉,從前一日65美分的逆向基差跌至-32美分的正向基差,這種現象在2006年1月至2011年1月的近5年內僅發生兩次,分別是被告在2008年1月和3月實施的操縱行為所導致的。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行為
被告通過囤積現貨的行為,加劇了WTI現貨供應緊張的局面,拉高了鄰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然后通過在現貨窗口集中拋出現貨的行為,造成現貨市場突然過剩,壓低了下一系列鄰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創造人為價格的行為非常明顯。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意圖
2008年1月7日,被告人之一催促公司盡快籌措資金完成現貨收購,因為這是“2月/3月WTI交易策略的組成部分”。2008年1月24日,也即被告拋售現貨前夕,被告在一封郵件中稱“明天這個時候多余的現貨供應將會更加明顯”。1月28日,被告在郵件中稱——現貨拋售達到了“預期的效果”。證明被告有意識地通過現貨交易影響市場供求狀況,進而制造人為價格。
行為人有創造人為價格的能力
被告在WTI現貨市場大肆囤貨,2008年1月18日,被告持有的2月交貨WTI現貨頭寸最終達到460萬桶,占預計月末庫存的66%;2008年3月19日,被告持有的3月交貨WTI現貨頭寸最終達到630萬桶,占預計月末庫存的84%。顯然被告在WTI現貨上具有優勢持倉,控制了現貨供應,有能力制造人為WTI衍生品價格。
CFTC的控訴理由和要求
CFTC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操縱”和“意圖操縱”:全部或部分由于被告的操縱行為,以下NYMEX的WTI衍生品的價格是人為價格:2008年1月16、17、18和22日的2月/3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1月23和24日的3月/4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3月14、17、18和19日的4月/5月跨月套利價格;2008年3月20和24日的5月/6月跨月套利價格,因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操縱。除了在上述日期意圖影響跨月套利價格,被告在2008年4月16日還意圖影響5月/6月跨月套利價格,因而被告的行為構成了意圖操縱。
因此CFTC要求法庭認定被告違反《商品交易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禁止其繼續從事違反上述法規的行為、要其支付民事罰金及啟用法律救濟。
案件評析
被告充分利用了現貨窗口交易機制和不需要過多保證金投入的跨月套利產品,操縱手法簡潔老辣、收益可觀,操縱痕跡明顯。
被告在期貨最后交易日之前,通過囤積惜售現貨加劇了市場供應的緊張局面,拉高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并平倉實現操縱利潤;接著利用現貨窗口結束后下月交貨的現貨不再交易的機制,在現貨窗口的最后一天突然集中拋出所有現貨頭寸,造成現貨供應突然從偏緊轉向過剩,期現貨基差瞬時反轉、市場異動明顯,同時打壓下一系列的跨月套利合約價格,平倉實現操縱利潤。被告的行為造成期現貨基差瞬時反轉的事實過于明顯,CFTC指控其“操縱市場”成為必然選擇。
在舉證材料的選擇上,CFTC選擇了相對易于舉證的NYMEX市場,起訴被告操縱臨近交割月/次月跨月套利合約價格。
實際上在2008年1—4月,被告在NYMEX和ICE從事了包括期貨、掉期和期權在內的多種WTI衍生品交易;被告的操縱計劃推高了美國和其他地區原油現貨、衍生品和其他石油產品的價格。由于ICE的產品在倫敦交易,沒有受到美國相關法律的覆蓋,無須向CFTC披露相關信息,舉證被告操縱其產品相對困難,因而CFTC把起訴的重點放在了被告操縱事實明顯的NYMEX跨月套利合約價格上。
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定的犯罪行為,還有待法庭論證。
對于CFTC的起訴,Arcadia公司稱“CFTC在事實和法律適用上都犯了錯誤”,市場人士也對CFTC能否勝訴表示懷疑。即使CFTC陳述的事實都能夠成立,但本案并不是傳統意義上通過“逼倉”來進行操縱,而是通過形成虛假價格進行欺騙性的市場操縱,況且油價的變化歸咎于多種因素,CFTC還需要說服法官是被告的操縱行為導致了WTI衍生品的認為價格。
制定一致的監管措施,協調跨國監管非常必要。
被告操縱市場的2008年1—4月期間,NYMEX對WTI原油期貨投機頭寸的限倉規定是:單月合約持倉不得超過1萬手、全部月份2萬手和鄰近交割期月份最后三天3000手;而ICE在2008年6月17日才公布將實行與NYMEX一樣的WTI原油期貨投機頭寸的限倉規定。CFTC每周公布NYMEX的商業頭寸和非商業頭寸,而英國監管當局并不要求對市場參與者進行種類劃分。這給了被告監管套利機會,即便被告在NYMEX不通過分倉規避持倉限制,也可以在ICE這個相對不透明的市場建立操縱市場所需期貨頭寸。
由此可見,在全球商品價格聯動的背景下,僅在本國境內采取措施效果有限,很可能引發監管套利。作為國際期貨市場監管帶頭人的CFTC也認識到這一點,提出了發展國際監管網絡、打擊全球能源市場潛在操縱行為的計劃并且與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展開合作,共同建立了跨境監管機制,加強對能源市場數據的報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