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盟委員會出臺了相關的輪胎標簽法規——EC1222/2009,自2012年11月1日起,要求在歐盟銷售的轎車胎、輕卡胎、卡車胎及公共汽車輪胎必須加貼標簽,標示出輪胎的燃油效率、滾動噪聲和濕抓著力的等級。這一法規對輪胎三大性能進行了標準化規定:燃油經濟性(即輪胎滾動阻力要求),分為A到G共7個等級;潮濕路面抓地力等級,分為A到F共6個等級;道路噪聲等級,按照規定測試噪聲值分為3個等級:N≤LV-3,LV-3LV,并用黑色標簽來表示。目標是到2020年歐洲能源消耗減少20%。
近年來,歐盟對輸入輪胎的安全和環保要求日益提高,該法規是繼歐盟REACH法規對輪胎中使用的多環芳烴含量進行限制后的再次嚴格的設限。目前,歐盟已成為我國出口輪胎的重要市場,以江蘇為例,江蘇是我國輪胎生產的重要基地,輪胎出口量位居全國第二位,2010年度,江蘇出口歐盟的輪胎占出口額的26.9%,列第一位。因此,歐盟這一連串針對輪胎行業的法規的施行,將會對我國對歐盟的輪胎出口造成一定影響。
為此,檢驗檢驗部門建議:一是出口歐盟的輪胎企業,應高度重視并認真研讀歐盟輪胎的相關新法規,積極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和相關項目的檢測平臺,并從生產工藝上改進技術,積極提高產品環保性能;同時加快開發國外新興市場,特別是東盟、印度等和我國簽有自貿協定的國家,推行“多元化”戰略,以降低輪胎出口市場過于集中的風險。二是檢驗檢疫部門應加強對REACH法規、輪胎標簽法規的跟蹤,發揮信息及技術優勢,做好對輸歐輪胎企業的技術服務工作。三是相關標準制定的部門也應加快跟進歐盟輪胎標簽法規、REACH法規的實施進度,在輪胎技術領域建立并實施與國際法規接軌的新規范,提高我國汽車輪胎安全性和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