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取消了,天然橡膠增值稅13%
關于天然橡膠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復函
滬國稅流[1997]142號
頒布時間:1997-10-13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商品交易所:
近接你所滬商交財字(1997)第081號《關于天然橡膠增值稅率問題的請示報告》,要求對天然橡膠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稅率繳納增值稅。
因此,對你所及其會員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天然橡膠實物交割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論是進口還是國產,均適用13%稅率,不得對進口天然橡膠按17%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天然橡膠進口環節海關代征17%增值稅以及海南中商期貨交易所對進口膠按17%稅率開具增值稅的問題,我們將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同時也請你所按增值稅征收規定積極同海關聯系。
特此函復。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